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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來源:訪問:時間:2022-3-29 11:52:23
2022年3月17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深圳市管道燃氣價格調整與完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方案》,并公開征求意見。
3月28日,深圳市管道燃氣價格和污水處理費調整聽證會以網絡視頻形式舉行,包括消費者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消委會人員、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政府部門代表等參加了聽證會。
會議重點對《深圳市管道燃氣價格調整與完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方案》,方案主要調降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少降甚至不降。同時,合理確定氣源采購價格上漲及其分擔比例,完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管道燃氣價格聽證方案》中列明了兩種調價方案,聽證方案中推薦方案一。
方案一:降價金額全部用于降低居民氣價,工商業以及電廠用戶氣價維持現有氣價。
居民綜合用氣價格由3.60元/立方米(居民實行階梯氣價,第一檔為3.50元/立方米)下調至3.2024元/立方米,下降0.3976元/立方米。對應的居民配氣價格為1.0967元/立方米。
方案二:將降價金額大部分用于降低居民氣價,少部分用于降工商業以及電廠用戶氣價。
居民綜合用氣價格由3.60元/立方米下調至3.30元/立方米,下降0.30元/立方米。對應的居民配氣價格為1.1943元/立方米。調降工商用戶基準銷售價格?;鶞输N售價格下調0.0818元/立方米,由3.9909元/立方米調降為3.9091元/立方米。調降電廠用戶配氣價格?;鶞逝錃鈨r格下降0.0105元/立方米,由0.1813元/立方米下降至0.1708元/立方米。對應的非居民配氣價格為0.6474元/立方米。
在上下游聯動機制方面,整體的方案也與其他地方的方案有所不同。
當氣源綜合成本基準價累計上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10%的時間連續達到90天時,適時啟動管道燃氣居民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終端銷售價格與氣源采購成本同步同向調整。
原則上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每年聯動上調不超過一次,聯動下調次數不超過4次。對學校、醫院等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一并實施聯動。
原則上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每年對工商業用戶聯動上調銷售價格次數不超過4次,聯動下調次數不限。當氣源采購成本上漲且影響到工商用戶銷售價格基準價上漲超過20%時,由價格主管部門調整對應的基準價。
延伸:《深圳市管道燃氣價格調整與完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方案》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建設綠色低碳生 態文明城市,科學有序實現“碳中和 碳達峰”中長期目標, 保障管道燃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 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0 號,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規定,充分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制定了我市管道燃氣價格調整與完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方案,現將方案提交聽證會討論。
一、我市管道燃氣發展基本情況
我市管道燃氣業務由市政府授權市燃氣集團特許經營。截至 2020 年底,市燃氣集團深圳地區管道氣業務營業收入 64.46 億元,利潤總額 4.01 億元;管道燃氣用戶數261.81 萬戶,消費量 20.35 億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戶 259.47 萬戶 消費 4.93 億立方米,非居民用戶(包括工商業和電廠)2.34 萬戶,工商業消費 4.50 億立方米,電廠消費 10.92 億立方米。
二、我市管道燃氣價格管理現狀
目前我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具體情況如下。
1.居民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我市現行的居民 銷售價格采用三級階梯氣價。第一檔價格為 3.50 元/立方米, 覆蓋率超過 92%,第二檔 4.00 元/立方米,第三檔 5.25 元/ 立方米,居民綜合用氣價格 3.60 元/立方米。
2.非居民銷售價格。目前對工商業用氣實行政府指導價 的最高限價管理。供需雙方可以最高限價4.39 元/立方米(按 照基準價為 3.9909 元/立方米上浮 10%確定)為基礎,上浮為零,下浮不限確定銷售價格。燃氣電廠銷售價格的基準配 氣價格 0.1813 元/立方米,其銷售價格由市燃氣集團與燃 氣電廠協商確定。
3.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2008 年,我市探索初步建立了 工商業價格聯動機制,需要按照《管理辦法》對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采購成本聯動的機制進行完善。
三、管道燃氣成本監審和配氣價格測算情況
(一)成本監審報告結論
2021 年 8 月,原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了市燃氣集團 2018-2020 年的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報告,核定準許成本 為 1,111,899,681.37 元,2020 年全年供氣量2,034,679,394 立方米,單位配氣成本為 0.5465 元/立方米,有效資產為 5,303,896,684.15 元,2018-2020 年燃氣平均采購成本為 1.8351 元/立方米(含稅價為 1.9912 元/立方米)。
(二)核定配氣價格
根據《管理辦法》,在測算配氣價格的基礎上,再測算 銷售價格。配氣價格=(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稅收)/年度配送氣量。銷售價格=配氣價格+氣源采購價格。我委根據成本監審報告結論,按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5.28%核定市燃氣集團的配氣業務年度準許收益為 2.8 億元,綜合配氣價格為0.7799元/立方米,與2018年核定的0.9618 元/立方米相比,降低了 0.1819 元/立方米,下降 18.9%。
四、管道燃氣價格調整的必要性及總體思路
(一)調整必要性
1.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要求。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 明思想,加快建設綠色低碳生態文明城市,促進我市實現“碳 中和 碳達峰”中長期目標。需要進一步完善價格機制,推動清潔能源使用,實現綠色低碳發展,同時也兼顧民生。
2.落實國家、省有關管道燃氣價格管理政策的要求。《管 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 3 年校核調整一次?!蔽沂?2018 年制定的綜合配氣價格為0.9618 元/立方米,2021 年我委已按程序委托原市價格認證 中心對市燃氣集團 2018-2020 年的管道燃氣成本進行了監審, 根據出具的成本監審結論,應當適當調整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
(二)調價方案的總體思路
1.主要調降居民用氣銷售價格。
由于非居民用氣銷售價 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供需雙方可以在“基準價+上下浮 動”范圍內自主確定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機制更加靈活。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調價程序相對復雜,價格相對固定。
考慮到 2018 年調降市燃氣集團配氣價格時已經調降了非居民氣價,2020 年市燃氣集團又對受疫情影響的工商業用戶實行了優惠減免;我市居民氣價在全國大中城市處于高位。因此,本次調價擬主要調降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少降甚至不降。
2.合理確定氣源采購價格。
2018-2020 年確定的燃氣平 均采購成本為 1.9912 元/立方米(含稅,下同),2021 年1-9月份市燃氣集團實際的平均氣源采購價格 2.3410 元/立方米,相對于三年平均采購價格 1.9912 元/立方米上漲了 0.3498元/立方米。
價穩才能民安,居民用氣的定價機制決定了上游天然氣 價格波動時居民氣價反應會滯后或平緩,而非居民氣價機制相對靈活,上游氣價波動更容易隨銷售價格調整順出。經過 反復測算論證,參考歷史上煤電價格聯動燃煤成本上漲因素 在電廠和用戶間七三開比例分配的慣例安排,并考慮我市非居民與居民燃氣消費量接近 7:3,因此,本方案明確燃氣用戶承擔 2021 年 1-9 月份氣價上漲部分的 30%,測算銷售價格 的平均采購成本為 2.0961 元/立方米(1.9912+0.3498*30%)。
3.完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國際天然氣市場價格波動 頻繁且幅度較大,為促進天然氣上下游價格順暢傳導,保護 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需要完善我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方案。
五、管道燃氣價格調整方案
將采購成本上漲 0.3498 元/立方米部分按照管道燃氣企業承擔 70%、用戶承擔 30%,本次調價計算的平均采購成本為 1.9912+0.3498*30%=2.0961元/立方米。
方案一:配氣價格降價金額全部用于降低居民銷售價格,工商業以及電廠用戶維持現行基準價格不變。
1.調降居民銷售價格。居民綜合用氣價格由 3.60 元/ 立方米(居民實行階梯氣價,第一檔為 3.50 元/立方米)下 調至 3.2024 元/立方米,下降 0.3976 元/立方米。居民用 氣各檔階梯價格與食堂、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按國家和 省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居民氣價的,按照同等金額下調。
2.工商用戶及電廠用戶的基準價格不變。維持工商用 戶的基準銷售價格 3.9909 元/立方米,電廠用戶的基準配 氣價格 0.1813 元/立方米不變。
方案二:配氣價格降價金額大部分用于降低居民銷售價格,少部分用于降工商業以及電廠用戶基準價格。
1. 調降居民銷售價格。居民綜合用氣價格由 3.60 元/ 立方米(居民實行階梯氣價,第一檔為 3.50 元/立方米,綜合銷售價格 3.60 元/立方米)下調至 3.30 元/立方米,下降 0.30 元/立方米。居民用氣各檔階梯價格與食堂、學校、 社會福利機構等按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居民氣價的,按照同等金額下調。
2. 調降非居民基準價格。(1)調降工商用戶基準銷售 價格?;鶞输N售價格下調 0.0818 元/立方米,由 3.9909 元 /立方米調降為 3.9091 元/立方米。(2)調降電廠用戶配氣價格?;鶞逝錃鈨r格下降 0.0105 元/立方米,由 0.1813 元/立方米下降至 0.1708 元/立方米。
六、調價影響分析及選擇建議
(一)降價影響分析
按 2020 年深圳管道天然氣銷售量 20.35 億立方米測算, 方案一居民用戶平均每月每戶降低燃氣支出 5.65 元,全年居民燃氣費降價金額約 1.96 億元;經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測算,影響CPI下降約 0.05 個百分點。
方案二居民用戶平均每月每戶降低燃氣支出 4.26 元,全年各類用戶燃氣費降價總金額約為 1.96 億元;經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測算,影響CPI下降約 0.04 個百分點。
(二)方案選擇建議
考慮到我市居民用戶氣價在全國40個大中城市高居第二, 本次調降燃氣價格,推薦選擇方案一。
七、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方案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聯動項目
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是指氣源采購成本和終端 銷售價格聯動。我市管道燃氣企業存在多路氣源的,采購成本進行加權平均處理。
(二)啟動條件
1.確定氣源采購成本基準價。以市政府批復的本次調 價方案時確定的氣源采購成本作為基準采購成本,批復文 件下發日期作為價格聯動起始日。
2.居民銷售價格聯動啟動條件。當氣源采購成本較基準價累計上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10%的時間連續達到90 天時,適時啟動管道燃氣居民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終端銷 售價格與氣源采購成本同步同向調整。原則上居民用氣銷 售價格每年聯動上調不超過一次,聯動下調次數不超過4 次。對學校、醫院等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一并實施聯動。
3.工商業銷售價格聯動啟動條件。當氣源采購成本較基準價累計上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5%的時間連續達到30天時,適時啟動管道燃氣工商業用戶銷售價格聯動機制, 終端銷售價格與氣源采購成本同步同向調整。由管道燃氣 經營企業依據《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原則上管道燃氣經 營企業每年對工商業用戶聯動上調銷售價格次數不超過4 次,聯動下調次數不限。當氣源采購成本上漲且影響到工商用戶銷售價格基準價上漲超過20%時,由價格主管部門調整對應的基準價。
4.對燃氣電廠用戶的銷售價格,以核定的配氣價格為基礎,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與燃氣電廠在氣源采購成本的范圍內協商確定。
(三)調價金額(幅度)
1.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公式計算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額,居民各檔用氣價格統一按照調整額調整。每次調價幅度不超過居民第一檔銷售價格的10%。
2.非居民銷售價格與氣源采購成本聯動是與我市本次調整公布的工商用戶銷售價格基準價或者燃氣電廠配氣價格基準價進行聯動。在“上浮 20%、下浮不限”的波動范圍內,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具體銷售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只調整配氣價格基準價、銷售價格基準價,不直接對銷售價格的調價金額作具體規定。
3.對于應調未調到位的部分,滾動列入下一次聯動計算。
(四)聯動公式
1.居民用戶銷售價格聯動公式。調整期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現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
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氣源采購成本—基期采購成本)÷(1—核定供銷差率)。
2.工商用戶銷售價格聯動公式。
調整期工商用氣銷售價格=現行工商用戶銷售價格基準價+工商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
工商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氣源采購成本—基期采購成本)÷(1—核定供銷差率)。
考慮到市燃氣集團與電廠用戶每周結算的特殊性,且雙方按照購氣成本+配氣價格的方式確定銷售價格,因此,對電廠用戶聯動公式不作具體規定。
3.供銷差率在4%以內據實核定。
(五)調價程序
1.當上下游聯動機制達到啟動條件時,調整居民銷售價格,由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調整申請,對符合價格聯動啟動條件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批復。
2.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在基準價“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依據本方案的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具體銷售價格,無須報批,但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需要將調整的價格報送價格主管部門。
3.凡經過審核,不符合聯動啟動條件的,不予啟動。
4.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據法定程序建立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對管道天然氣居民銷售價格進行調整,不再進行聽證,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方案的相關規定核準公布后執行。
(六)保障措施
就控制氣源采購成本,強化價格監管,兜牢民生底線,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作了相應規定。